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民生保障的底线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
为什么要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有何特点?将为老百姓带来哪些利好?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一份清晰明确的“福利单”
2021年,我国首次出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涵盖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领域80个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国家标准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进行了明确,成为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人民享有相应权利的重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对政府部门而言,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界定了政府民生兜底保障的范围和程度,是政府向人民群众做出的、必须予以兑现的“硬承诺”,是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状”。
对群众而言,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明确了人民群众可以依法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是一份服务事项清晰、服务标准明确的“福利单”,更是一份保障自身权益的“明白卡”。
国家标准出台后,各地对标对表国家标准和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台了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各部门也对照国家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现有标准规范,并制定了一批急需短缺的行业标准。
“至此,我国涵盖国家、行业、地方和基层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度框架搭建完成。”上述负责人说,截至目前,2021版国家标准的80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已经基本落实到位,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变化,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完善国家标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保障标准的常态化动态调整,是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
根据相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动态调整工作,形成了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对外发布。
权益保障更全面
观察《国家标准2023》,在保持总体结构与旧版国家标准一致的基础上,对部分服务项目进行了“增”“提”“调”。
“增”——新增“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即为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该项服务为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本次将其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目的是为农村妇女享有该项服务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提”——提高3项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中,将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提高了100元。
此外,“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国家基础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每生每天5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项目中,不同类别的服务对象每人每月的特别扶助金有了明显的提高,增长幅度均在30%以上。
“调”——将“农村危房改造”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将“特殊群体集中供养”服务对象扩展到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军人。
根据最新文件精神,对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等41项服务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支出责任进行了规范完善;对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等10个项目的牵头负责单位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晰了部门职责。
“出台新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质上就是政府对群众做出了新的民生保障承诺。”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新版国家标准里需要做的民生实事、“关键小事”更多了,各种资源投入也会更多。这意味着,群众能享受到的福利水平更高了,得到的实惠更多了,得到的权益保障更全面了。
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
此次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有据可依、有制可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大稳定、小调整是基本原则。“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必须有明确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或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该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推出了新的服务项目、提高了服务标准、扩大了服务对象和内容,及时根据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变化,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进行完善,有利于确保国家标准的准确性、严肃性、权威性。
同时,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调整,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既要积极回应群众期盼,也要避免吊高胃口、过度承诺。该负责人强调,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范围等调整,都经过严格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新标准能落实、可持续。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各方面工作,落实人员、财力、设施等各类资源配置,确保服务‘承诺必达’。”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说。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对照《国家标准2023》,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各地区实施标准要于今年12月底前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也要遵循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通知要求,对于超出国家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以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各地要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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